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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9月12日 珠海合同纠纷律师  

  导读:我国《合同法》第64条实际上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因该条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除上述规定之外,我国法律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主要有:

  1、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

  第三人承认后,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予以变更或撤销。|

  2、当事人的变更、撤销权

  当事人于第三人作出承认之前,有权变更、撤销合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

  ①当事人知道第三人已对第三人约款产生信赖。

  ②当事人应合理预见到第三人将会产生信赖且第三人最终确实产生信赖。

  3、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当事人间有相反约定的除外。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故为保障第三人利益的实现,依据基本合同,债权人有给付请求权。

  4、债务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第三人未作出承认或承认之后又撤销的债务人,因此而信赖利益受损,第三人应对此负责。

  5、债务人的义务

  债务人应依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6、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和得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这是德国、日本和台湾民法典皆确立的条款。第三人的抗辩权是与第三人的请求权相平衡和对抗的权利。